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指統稱因 "神經心理功能異常" 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 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 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標準如下:
10. 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學習障礙之缺陷學習領域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