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有關飲宴應酬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因公務禮儀確有參加必要,得允許之,並得受贈市價超過 500 元之紀念品
(B)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得參加之,但不得參與現場摸彩
(C)飲宴應酬:指個人費用未超過 1,500 元者
(D)新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聯誼活動,原則上不得邀請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參加,亦不得向廠商徵募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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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 C(1), D(1), E(0) #3626081

詳解 (共 2 筆)

#7154033

(A) 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因公務禮儀確有參加必要,得允許之,並得受贈市價超過 500 元之紀念品

不得超過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四條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來源: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4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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