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157-1條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 第22-2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 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 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 為之。
10.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如董監、經理人等)喪失其身分後,未滿多久前仍受「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