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紀錄須每 X 個月報送主管機關,且至少保存 Y 年,其中 X、 Y 分別為?
(A) 1、5
(B) 3、10
(C) 3、5
(D)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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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6), C(65), D(14), E(0) #3374622
統計: A(2), B(26), C(65), D(14), E(0) #3374622
詳解 (共 1 筆)
#6292254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其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生產或製造,應於開始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生產紀錄或製造紀錄與庫存及銷售紀錄,應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之。
第一項放射性物質之生產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屬於醫療用途者,並應符合中央衛生法規之規定。
| 法規名稱: |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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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應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之各項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主管機關,並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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