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建築法所稱建造行為說明,下列何者為非?
(A) 新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
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B)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
(C) 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
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
積者。
(D) 修建:於原建築物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
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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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39), C(64), D(1741), E(0) #3153186
統計: A(140), B(39), C(64), D(1741), E(0) #3153186
詳解 (共 1 筆)
#7212658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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