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操作公稱電壓多少 kV 以下者,可以接受相關輻射安全訓練課程 18 小時,取代輻射安
全證書?
(A) 150
(B) 250
(C) 300
(D)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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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8), C(27), D(0), E(0) #925794
統計: A(202), B(8), C(27), D(0), E(0) #925794
詳解 (共 1 筆)
#7269800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17 條
1 使用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 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
二、櫃型或行李檢查 x 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
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1 使用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 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
二、櫃型或行李檢查 x 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
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16 條
1 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附表一所列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
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
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1 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附表一所列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
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
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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