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10. 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該等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