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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0.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幾人充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A)一人
(B)五人
(C)十人
(D)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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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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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4/05/04):
公司法
 
第 208-1 條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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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