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再審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再審查,應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為之,此項期間係屬法定不變期間;
(B)新型專利係採形式審查,與發明專利、設計專利須經實體審查不同,對於不准新型專利之處分不服者,應循訴願程序,並無再審查程序之適用;
(C)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經實體審查,對於初審審定不服者,必須先提起再審查,對於再審查之審定不服者,始得提起訴願。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經不受理或駁回者,得依法逕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程序;
(D)再審查之申請人應為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但發明專利若由第三人申請實體審查,初審核駁後,該第三人亦得提起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