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被遺棄之流浪狗--甲取得該流浪狗之所有權
(B)電影院管理員在電影院內拾得之遺失物--對遺失人不得請求報酬
(C)甲在乙所有之土地上挖掘,發現龍銀一批--該批龍銀由甲、乙二人各分一半
(D)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原則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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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309), C(382), D(847), E(0) #3161491

詳解 (共 8 筆)

#6113174
民法  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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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510
(B)電影院管理人在電影院內拾得之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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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3775
 關於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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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9012
民法第814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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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805
第 802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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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549
(D)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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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467

(C)民法808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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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0430
(A)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802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B)遺失物在公眾場所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時,不得請求報酬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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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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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埋藏物在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中發見時,發見者與不動產所有人各取得一半的埋藏物。
第 808 條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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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加工於他人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原則上屬於材料所有人
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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