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主辦會計人員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B)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C)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D)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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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2), C(11), D(15), E(0) #783400

詳解 (共 1 筆)

#3133611
商業會計法第72條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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