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STCW 2010 第AIII/4節規定,下列何項為750 瓩以上船舶執行機艙職責之乙級船員,申請發證 之強制性最低要求專長項目?
(A) 輪機工程(助理級)
(B) 電機、電子及控制工程(助理級)
(C) 保養與修理(助理級)
(D) 控制船舶操作及船上人員管理(助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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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2), B(23), C(250), D(87), E(0) #2887792

詳解 (共 1 筆)

#7306765
兩題的差異,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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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0
(A)10. STCW 2010 第AIII/4節規定,下列何項為750 瓩以上船舶執行機艙職責之乙級船員,申請發證之強制性最低要求專長項目?
(A) 輪機工程(助理級)
(B) 電機、電子及控制工程(助理級)
(C) 保養與修理(助理級)
(D) 控制船舶操作及船上人員管理(助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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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6
(D)6. STCW 2010修正案第AIII/5節規定,下列何項不是750 瓩以上船舶執行機艙職責幹練機匠 ,申請發證之強制性最低要求專長項目?
(A) 輪機工程(助理級)
(B) 電機、電子及控制工程(助理級)
(C) 保養與修理(助理級)
(D) 保全職責(助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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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關鍵:A-III/4 與 A-III/5 的等級差別

我們把這兩節想像成「初級職稱」與「高級職稱」:

1. 第 A-III/4 節:一般當值機工 (RFPEW)

  • 對象:剛上船、負責機艙當值的基本乙級船員。

  • 要求:因為是入門,公約只要求最核心的一項職能:「(A) 輪機工程」

  • 邏輯:只要你會看錶、會聽聲音、知道怎麼在機艙安全走動當值,就符合 A-III/4 的最低要求。

2. 第 A-III/5 節:幹練機匠 (Able Seafarer Engine)

  • 對象:有資歷、技術更全面的資深乙級船員。

  • 要求:既然是「幹練(Able)」,除了基本的輪機工程,還必須額外具備:

    • (B) 電機、電子及控制工程(要會處理簡單電路)

    • (C) 保養與修理(要會拿工具拆修機器)

    • 以及「控制船舶操作及船上人員管理」。

  • 邏輯:幹練機匠必須是「多面手」,所以 A、B、C 都是他的強制要求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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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第 6 題的 (D) 是錯的?

你可能會想:「難道幹練機匠不需要保全訓練嗎?」

  • 答案是:要,但它不屬於 A-III/5 的「輪機技術」專長。

  • 法規分類

    • A-III 章節管的是 「輪機專業技術」(工程、電機、修理)。

    • A-VI 章節管的是 「基本安全與保全」(滅火、救生、保全)。

  • 在 A-III/5 的適任清單中,(A)、(B)、(C) 是列在表內的技術項目,而「保全」是列在另一張證書(Section A-VI/6)裡的,所以 (D) 屬性不對,不能算在 A-III/5 的專長項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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