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下列何者得申請改名?
(A)未滿20歲,申請以特殊原因第2次改名者。
(B)經通緝或羈押者。
(C)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D)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易科罰金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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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12), C(44), D(655), E(0) #1505386

詳解 (共 5 筆)

#2496868

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A)


姓名條例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B)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C)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D)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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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791
答案應該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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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737
姓名條例#9第6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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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0538
答案為D,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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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182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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