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雇主應給付死亡補償,其給與之平均工資(含 5 個月喪葬補助)應為
(A)40 個月
(B)45 個月
(C)60 個月
(D)55 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3), B(638), C(164), D(19), E(0) #3272353
統計: A(193), B(638), C(164), D(19), E(0) #3272353
詳解 (共 2 筆)
#6188938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補償責任,有下列四種:
- 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失能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