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法務、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等相關單位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之,各單位應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後多久時間內,訂定教育宣導等防制辦法?
(A)三個月內
(B)六個月內
(C)九個月內
(D)十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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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白屋之士 高三上 (2015/12/28)
訊息摘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修正條文
公(發)布日期104-02-04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20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原名稱: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2F
白屋之士 高三上 (2015/12/28)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各該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法務、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
濟、交通等相關單位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之,各單位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訂定教育宣導等防制辦法。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會同前項相關單位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督導會報,定期公布並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加害者處罰、安置保護之成果。

104.01.23 三讀之修正條文修改為: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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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務、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等相關單位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