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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 於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權利,不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以多數決方式行之?
(A)不動產役權
(B)農育權
(C)抵押權
(D)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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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Wang 高二下 (2017/07/02)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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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02190614 高二下 (2023/09/18)
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3.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4.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5.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6.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2 於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權利,不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以多數決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