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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法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23 對於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應以何種程序進行救濟? (A)提起非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