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說10人;皆不須行政院長副署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83條之規定: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憲法第83條、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
組織
1.產生方式: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經監察院同意)之規定。(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2.任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3.院長職權:(1)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A.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
1.產生方式: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經監察院同意)之規定。(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2.任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3.院長職權:(1)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A.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B.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考試院組織法第8條)(2)考試院會議主席:A.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B.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考試院組織法第7條)(3)參與總統召集之院際爭執調解會議: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憲法第44條)(4)至立法院陳述意見: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憲法第71條)
1.產生方式: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2.任期:(1)考試委員任期六年。(2)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3.名額: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4.職權:(1)出席考試院會議:(考試院組織法第7條)A.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B.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2)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88條)
1.成員: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銓敘兩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首長組織之。(考試院組織法第7條)2.職務:決定憲法第83條所定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之重大事項。(增修條文第六條刪除憲法第83條公務員「養老」事項)
置部長一人,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置部長一人,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置主任委員一人,並設保障處、培訓處等次級單位,統籌全國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事宜。
1.訴願審議委員會:(1)處理訴願案件,由考試院秘書長兼任主任委員。(2)考試院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考試院組織法第15條)2.典試委員會:(1)非常設機構,於考試前一個月,由考選部呈准考試院由典試委員長一人及典試委員若干人組成,於考試完畢後撤銷之。(2)考試院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考試院組織法第15條)3.秘書處:(1)置秘書長一人,負責會議記錄、文書、出納等事宜。(2)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3)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考試院組織法第9、10條)
39. 考試委員如何產生? (A)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B)總統提名,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