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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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已.斬邦延(113設備士上 高三上 (2024/04/29)
一、於牆、柱、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一、二層
二、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應符合:
(一)地板應高於地面,且樓層高度不超過6公尺
(二)樓地面積不超過75平方公尺
(三)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應以厚度7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地板或牆壁與其他場所區劃,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
(四)出入口應設置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關防火門
(五)不得設置窗戶
(六)通風及排出設備,應設置防火閘門...
(七)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
若是六類製造及一般處理建築一部分用作室內儲存
須符合上述(一)~(七),但(三)、(四)的防火時效需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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