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11 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15 依「消防法」規定,地面樓層達多少以上建築物,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