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 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
I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II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III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該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37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主管機關為: (A)行政院大陸委員會(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