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514-8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52 民法 514-8 所規定「旅程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