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 行政機關管轄權限爭議,如何解決為是?
(A)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各機關得自行認定其管轄權
(C)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法院指定管轄機關
(D)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得依異議程序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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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7), B(14), C(36), D(18), E(0) #1422827

詳解 (共 1 筆)

#4990433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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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07517
未解鎖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 第1項 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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