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七條(消防安全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n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消防法
設計、監造、裝置、檢修
( 師 )
( 士 )
第7條 [消防安全設備] 罰則38 施行細則5-1
#1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
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
[3萬~15萬元罰鍰]
#2 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士未達定量人
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員/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3 消防設備師/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4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士管理辦法。
消防法 第7條設備士:裝置、檢修
【已刪除】50 按消防法之規定,消防設備士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設置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