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法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阿摩線上測驗
2F Vincent LU 大一上 (2024/05/06)
新法罰鍰改為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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