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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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ven Hsu 高三下 (2018/05/21)
消防法 罰則35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 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五百萬元罰金; 致人重傷者,處六月~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二百五十萬元罰金 比較: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4條 [未經許可製造爆竹煙火之處罰] #1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三百萬元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 致人死者,處三年~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一千萬元罰金; 致重... 查看完整內容 |
3F jimmmmmmmm 高二上 (2019/12/02)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 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 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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