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由各管理權
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其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
關指定之。
【已刪除】56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由各管理權人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