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罰則35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
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五百萬元罰金;
致人重傷者,處六月~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二百五十萬元罰金
罰金
1 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致發生火災使人傷亡者之處分,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