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阿摩線上測驗
1F LLL 國三下 (2016/03/02)
第 70 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四、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 質不燃材料覆蓋,屋簷並應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五、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度;容器並應防止日光之直射。六、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存,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 灌氣容器並應採取防止因容器之翻倒、掉落引起衝擊或損傷附屬之閥 等措施。七、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八、周圍二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