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若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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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洨虎 大三上 (2021/03/02)
第 7 條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一)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 五倍之場所。 (二)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 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 上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 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