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1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近鄰近場所
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
31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一製造六類物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