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審計法對於各機關之聲復及展期、聲請覆議及展期,所規定之次數為何? (A)..-阿摩線上測驗
1F Evan Huang 國三下 (2016/01/10)
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
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
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第 25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
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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