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於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土地時,應限時出售於本國人,否則..-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1/25)
土地法 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未聲請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代管)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林地、漁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