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於發給補償完竣後,若被徵收人提出異議,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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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1/28)
土地徵收條例 22條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徵收公告)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看完整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