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25條第二項:所說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
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
第五款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註:看不懂,前項並沒有第5款啊!
回10F,上課老師說修法未修到,你念的很細有注意到
回上述,已於 110. 01.27 修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各款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8 外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