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S No50 §22
審計準則公報50號
第22條
查核人員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作為當帳載金額與預期值不同而無須進行進一步調查之基礎時,須考量:
1.重大性標準
2.欲達成之確信程度
3.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該相不實表達或與其他不實表達合併考量時,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不實表達。
9 查核人員應決定分析性程序可接受之差異金額,作為當帳載金額與預期值不同而無須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