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稅捐稽徵法課予之「滯納金」,其性質應屬於下列何者? (A)行政罰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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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20/10/26)
滯納金->行政執行之手段 滯報金->行政罰 釋字第 616 號 加徵滯報金係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所為之制裁,乃罰鍰之一種,係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具行為罰性質,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自應根據違反義務本身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 對於滯納金之性質,大法官解釋認為與怠金類似,兼具有遲延利息之性質,惟學者見解認為其並非怠金,亦非行為罰,雖其次要目的有遲延利息之性質,但仍非為利息,是以與大法官之解釋有所出入,然從行政職刑法中怠金之規範是針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手段,並非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手段,大法官解釋確有其疑義。另對於滯報金、怠報金之性質,大法官解釋認為係行為罰,但學者見解卻認為與怠金類...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