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依司法院釋字第 305 號解釋之意旨,公營事業與其人員間之契約關係發生爭議時,應循下列何種救濟途 徑解決之?
(A)先異議程序,後民事訴訟
(B)先申訴程序,後行政訴訟
(C)民事訴訟
(D)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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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兒 國三上 (2016/02/12)
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4F
ejru65m4 小二下 (2019/07/04)

他是問"公營事業"與人員之間的法律關係

董事長 總經理那些有官等的公務員是與"主管機關"有公法上關係

有一題專門問這個的 問是公法私法 是與公營事業還主管機關

這些定有官等的人與公營事業之間不會有公法上契約關係

你要開除這些人 要問主管機關意思


再加一些東西 題目還有一個題眼是契約關係

公務員與行政主體之間沒有契約關係 而是公法上職務關係

是由法律單方面的授與公職而建立的關係


重點之一  公營企業而非主管機關 

重點之二  契約關係而非公法上職務關係

基於此兩點可以判斷他們講的不是官派那些例外人員

15F
Raisen 大三上 (2020/10/21)

這題有一個姊妹題

1 依司法院釋字第 305 號解釋之意旨,主管機關指派具有官等之人員,在公營事業裡服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人員與公營事業產生私法關係
(B)該人員與公營事業產生公法關係
(C)該人員與主管機關產生公法關係
(D)該人員與主管機關產生私法關係


105 年 - 105年警察三等、高員三級行政法#52620


16F
費絲 國三下 (2021/09/16)

公營事業之組織形態不一。如決策上認某種公營事業應採公司組織之形態,則係基於該種公營事業,適於以企業理念經營之判斷,自應本於企業自主之精神及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原則為之。而在法律上,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者,雖可簡稱為公營公司,但其性質仍為私法人,具有獨立之人格,自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因之,公營公司與其人員間,係以私法人地位依其人事規章,經由委任(選任、聘任或僱用)之途徑,雙方成立私法上之契約關係,其對於人員之解任行為,並非行使公權力之結果,而係私法上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契約關係因而消滅。縱令公營公司人員之任免考核事項,法令定為應由政府機關參與決定,此種內部行為亦係政府機關與公營公司間之另一監督關係,並不影響公營公司與其人員間契約關係之存在。倘雙方就此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而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範圍。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305


23 依司法院釋字第 305 號解釋之意旨,公營事業與其人員間之契約關係發生爭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