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民法第1116條之1:
「夫婦互負撫養之義務,
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
-筆記-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16-1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
16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丙與丁女結婚,育有一女戊,戊已成年。甲男現已 7..-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