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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甲向乙借新臺幣 20 萬元,甲以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作為擔保。下列有關甲乙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單獨將抵押權讓與第三人
(B)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甲不可繼續占有抵押物
(C)甲將抵押土地分割為二筆,乙之抵押權不受影響
(D)甲設定抵押權後,不得將抵押物再賣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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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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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高二上 (2017/09/29)
A民法870:不得單獨讓與第三人。 B民法862:我用白話來解釋。當然可以繼續占有,你把房子抵押給銀行後,一樣可以住在抵押的房子,只是還不.....看完整詳解
25F
天道酬勤★ 大二上 (2019/10/19)
筆記-抵押權

民法 第 870 條 (抵押權之從屬性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民法 第 860 條 (抵押權之意義)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 第 868 條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一)-抵押物分割)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 第 867 條 (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26F
variyun 大四上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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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F
黃雷夢(停用) 大一上 (2021/11/26)

(A) §870(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B) §860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C) §868(不可分性-抵押權分割)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D)§867(追及力)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故該抵押權得對抗善意受讓人

例如:甲將其所有之A屋設定抵押權與乙作為擔保,嗣後可再將A屋賣給丙,則抵押權就會移轉到丙身上。丙該如何保障自己權利呢?→作履約保證,將抵押權塗銷(亦即丙支付買A屋的價金後,此筆款項會先用來償還甲的債務,如有剩餘才會進到甲的帳戶裡)

18 甲向乙借新臺幣 20 萬元,甲以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作為擔保。下列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