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行政計畫和行政指導皆屬事實行為
33 行政程序法第 6 章所規定的「行政指導」,依通說見解,在性質上大體可歸類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