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於撤銷訴願,事實關係已臻明確,應另為處分時,且又未涉及專屬管轄,訴願管轄機關..-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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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F 110四等已上;續拚QQ 大二下 (2021/09/15)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
31F 111普考一般民政上榜,繼 (2022/05/28)
補充一下最佳解 依訴願法第81條規定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簡單思考一下,如果發回原處分機關,仍有可能做相同處分(就是又變成相對人做撤銷訴願的理由),那麼發回去意義就不大了(選項B) 既然題幹很明確地描述「事實關係已臻明確,應另為處分時,且又未涉及專屬管轄」那麼讓受理訴願機關自行做決定(選項D),反而可以避免如選項B會出現同樣處分情形的情況,所以得證選項D為最佳解。 至於選項A、C,不合法就無需討論。 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