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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3 因受有價證券買賣之詐欺而得行使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多久?
(A)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 5 年者亦同
(B)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 5 年者亦同
(C)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 10 年者亦同
(D)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 10 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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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高三下 (2017/06/23)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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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高二下 (2019/05/31)

證交法 第21條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13 因受有價證券買賣之詐欺而得行使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多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