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阿摩線上測驗
2F 林圓圓 高一上 (2021/07/13)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9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 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 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A),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B);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 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C)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