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6 條
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
物。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已將毀損滅失情形,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
二、提貨前或當時,毀損滅失經共同檢定,作成公證報告書者。
三、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四、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者。
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
56•海上貨物運送,貨物受領權利人,對於運送中所致貨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赔償請求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