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60•甲之房屋投保火災險,嗣因甲之女傭煮菜時不小心,發生火災,將房屋燒毀。試問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