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可吸收 低度行為被高度行為吸收
刑法第 320 條竊盜既遂罪,且成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既遂罪。
實質上是同樣的罪321加重處罰
想像很重要 從重罰之 兩條意義上不同的罪名
故意殺人罪 義憤填膺殺人罪 殺直系血親罪 都是殺人 因為身分問題還有發生當下時機理由,可以有所不同,但從重處之
捉姦在床憤而殺小王---故意殺人罪 義憤填膺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會比較重所以起訴時會選他
附上摩友引用之範例:
★★★★☆☆:...
5.下列關於加重竊盜罪之敘述,何者錯誤?(A)於公寓樓梯間竊盜,亦屬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B)若僅著手於各款之加重條件行為而尚未著手竊取財物,尚不成立刑法第 321 條第 2 項加重竊盜未遂罪(C)在車站的月台行竊,不屬於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涵蓋範圍(D)一個竊盜行為而同時兼具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數款加重事由時,仍只論以一加重竊盜罪科刑
答案:C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地方五等法學大意#34537
3 甲攜帶兇器竊盜,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既遂罪,且成立刑法第 32..-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