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所以只到鄉(鎮、市).
l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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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也是依據地方制度法
42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制定自治法規? (A)村(里) (B)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