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子公司取得之股利所得,應如何課稅?..-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妃 國三下 (2018/09/04)
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屬人主義」,依照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課稅;只有取得境內營利事業分配的股利,才屬於免稅所得,若是來自境外營利事業分配的股利,則算是投資收益,須課徵20%營所稅。 企業在境外成立「子公司」,境外子公司獲利,須認列投資收益,即為股利,必須在台課徵20%營所稅;而若獲利但不分配,按照權益法的基礎,認列母公司投資國外子公司,依股權比例認列投資收益,加徵5%未分配盈餘。 如有取得境外股利時,避免重複課稅,該境外所得在國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扣抵當年度因加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