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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0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子公司取得之股利所得,應如何課稅?
(A)不計入所得課稅
(B)計入所得課稅,國外子公司繳納之公司所得稅以及該筆股利所得之國外已繳納稅款,在限額內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C)計入所得課稅,該筆股利所得之國外已繳納稅款,在限額內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D)計入所得課稅,該筆股利所得之國外已繳納稅款,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Jason Lai 國三下 (2016/07/23)
法條是??
2F
國三下 (2018/09/04)


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屬人主義」,依照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課稅;只有取得境內營利事業分配的股利,才屬於免稅所得,若是來自境外營利事業分配的股利,則算是投資收益,須課徵20%營所稅。


企業在境外成立「子公司」,境外子公司獲利,須認列投資收益,即為股利,必須在台課徵20%營所稅;而若獲利但不分配,按照權益法的基礎,認列母公司投資國外子公司,依股權比例認列投資收益,加徵5%未分配盈餘。


如有取得境外股利時,避免重複課稅,該境外所得在國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扣抵當年度因加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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