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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 下列何者不是要物行為?
(A)寄託契約
(B)互易契約
(C)使用借貸契約
(D)押租金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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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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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士 高二下 (2015/12/28)
所謂要物行為,係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為,或是契約的成立需要交付特定物。Cathy Peng 高三下 (2013/04/22 18:06) 其他要物行為例如:民法第248條所謂之定金(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第319條所謂之代物清償(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syuan 大三下 (2018/06/29)

互易契約:

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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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Yu 國一下 (2018/08/21)

25.下列何者為要物行為? 
(A)租賃契約
(B)定金契約
(C)買賣契約
(D)承攬契約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0 年 - 100年 原住民族(五等-法學大意)#6011
答案:B


6F
屋哩 小五下 (2021/06/08)

(D)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謂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之租賃契約,係指民法第四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意義之契約而言,若因擔保承租人之債務而接受押

租金,則為別一契約,並不包括在內,此項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

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押租金債權之移轉,自亦須交付金錢,始生效力

,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既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對

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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